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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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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2〕20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6月3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ov.cn)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四份。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1300人(次),意见主要集中在:
1.要求回迁安置;
2.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偏高;
3.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4.要求就近提供产权调换房源;
5.对安置地块的环境问题有异议。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公众意见涉及三类。一类为回迁问题,因规划条件限制,本项目只能实行异地安置。另一类为房源问题,定销商品房是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地点是根据规划确定的,在方案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现房作为产权调换房。第三类为安置地块的环境问题,目前定销商品房建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壤检测工作已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完成,土壤指标达到环保要求。地块建设主体明确后,按建设程序还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二)原补偿方案作如下修改:
1.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关于违法建筑的残值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搬迁奖励费。
原方案“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自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按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给予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配合工程改造奖励”修改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付”。
6.定销商品房。
(1)增加“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2)原方案“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可按每平方米9300元(不含层次差)再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现调整为“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
7.增加“购买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时需扣除其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或者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具体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2012-10-12-9-23-06-206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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