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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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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8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158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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