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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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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3]3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扩建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763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土地2.7680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080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扩建建设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5组)2.7680公顷,其中耕地0.854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0.854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226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6877
36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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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木渎镇姑苏村
3月22日
至
4月6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
3月22日
至
4月6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木渎6656292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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