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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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养殖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全市持有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3月1日至4月15日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羽种禽1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对全市持有县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坊(场),从4月8日起至4月30日,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包括嘌养的苗禽)每羽苗禽0.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对规模商品肉禽、蛋禽养殖场(户)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补贴。按3月31日存栏禽数计算,对全市县级以上规模禽场(户),按每羽存栏肉禽(鸡、鸭、鹅、鸽)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鹌鹑养殖户,按每羽鹌鹑0.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全市县级以上规模禽场(户),按每羽存栏蛋禽(鸡、鸭)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各区的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级市的补贴经费由各县级市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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