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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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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3]6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高新区2013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98号)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38.4247公顷,其中耕地14.570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2013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青山村13组,下许村2组,玉屏村5、7组;枫桥街道新元村8组;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8组,运河村12组,新民村5组;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2组,牌楼村道安6组,青灯村横宅4、7组、益民1组,杨安村13组,永安村1、6、9组、华侨6组;通安镇北河村2组,前横泾村4组,新钱村7、14组,颜家村12组,中桥村5组,珠庄村8组,庄前村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青山村13组0.4053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下许村2组1.1846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玉屏村5组1.2967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玉屏村7组0.0753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新元村8组0.4000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8组0.1585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运河村12组1.3256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新民村5组0.4603公顷;
(九)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2组1.2695公顷;
(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道安6组1.0435公顷,其中耕地0.7946公顷;
(十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横宅4组2.3180公顷,其中耕地1.2134公顷;
(十二)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横宅7组1.1845公顷,其中耕地0.3717公顷;
(十三)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益民1组0.7023公顷,其中耕地0.3832公顷;
(十四)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杨安村13组2.9370公顷,其中耕地1.8406公顷;
(十五)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1组1.3012公顷,其中耕地0.4395公顷;
(十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6组2.6600公顷,其中耕地1.8228公顷;
(十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9组0.0013公顷;
(十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华侨6组2.3100公顷,其中耕地1.3655公顷;
(十九)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北河村2组2.1641公顷,其中耕地0.2423公顷;
(二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前横泾村4组3.0792公顷,其中耕地1.2284公顷;
(二十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7组1.2172公顷,其中耕地0.9554公顷;
(二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14组3.5999公顷;
(二十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颜家村12组2.7075公顷,其中耕地0.3535公顷;
(二十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中桥村5组2.6667公顷,其中耕地2.4878公顷;
(二十五)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珠庄村8组1.6131公顷,其中耕地0.7328公顷;
(二十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庄前村6组0.3434公顷,其中耕地0.33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14.5707
36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园 地
7.1064
36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6.7539
36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建设用地
8.0452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9485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青山村、下许村、玉屏村,枫桥街道新元村,浒墅关开发区大新村、运河村、新民村,浒墅关镇横锦村、牌楼村、青灯村、杨安村、永安村,通安镇北河村、前横泾村、新钱村、颜家村、中桥村、珠庄村、庄前村
5月10日
至
5月2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浒墅关支局、城区支局
5月10日
至
5月2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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