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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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残联重新修订的《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本市姑苏区和高新区户籍。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三)经指定专业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 (四)在定点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二、补助标准 0~6周岁残疾儿童全额补助;7~14周岁实行定额补助。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共同商议、核定和公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标准。 三、操作办法 (一)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有关检查诊断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0~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区残联初审后向市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中心申报(电子档即时传送至康复中心、纸质于每月底送至康复中心);康复中心审核并安排残疾儿童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二)经专业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阶段性评估(脑瘫和听障康复每月评估、智障和自闭症康复每季评估)以及康复小结。 (四)市残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免费为0~6岁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主动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补助对象康复效果评估(脑瘫和听障康复每半年评估、智障和自闭症康复每年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康复补助。 (六)补助经费由残疾人保障金和医保基金两部分组成,姑苏区和高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部分补助经费由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医保基金部分补助经费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从医保基金中支出。 四、其他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该办法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173)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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