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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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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周育英,女,1945年4月5日生,户籍地址方家场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方家场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方家场2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许斌山,所有权证号:A0000424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92.44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45.93平方米。许斌山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一本为苏国用(96)字第2371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59.2平方米;另一本为苏国用(96)字第2376号,土地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两本土地使用证合计土地使用面积198.8平方米。房屋产权人许斌山已故,继承人为其独生女儿周育英。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周育英。实际居住周育英和丈夫顾骏元两人,顾骏元在平江路274号有产权房一套。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5172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3844元,违法建筑残值为6890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8月22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周育英(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5172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3844元,合计1571064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一区21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3.08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3815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832908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周育英(户)搬迁费1600元,违法建筑残值689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周育英(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方家场2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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