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门外大街186号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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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公[2013]25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186号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茅梅生(已故),租赁证编号:102Q0110030001,租赁使用面积为49.16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58.99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 47239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884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章小弟(茅梅生第四子)、妻李苏萍、女儿章蕾,另一本户主章荣青(茅梅生第六子)、妻顾金英、儿子章巍。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及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7239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9幢404室、4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 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两套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均为428511元,合计85702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84630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搬迁费 1200 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征收人补偿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18843元。   六、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186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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