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苏府通[2013]21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3〕859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8.5402公顷,其中耕地5.985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11组、御窑村7组、朱巷村黄泾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11组0.2141公顷,其中耕地0.0036公顷;
(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7组1.7756公顷,其中耕地0.3052公顷;
(三)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黄泾4组8.3261公顷,其中耕地5.981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6.290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3.6991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2732
1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0.3264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御窑村、朱巷村
12月16日
至
12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12月16日
至
12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5943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