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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被征收人沈雪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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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2号
根据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8月1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7月16日。
被征收房屋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沈雪珍。所有权证号:苏房字0093464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9.1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81.87平方米。沈雪珍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30.9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测绘建筑面积采用市场比较法按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25823元,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沈雪珍,女儿周红,外孙子师旷。该处房屋由沈雪珍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沈雪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825823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0幢2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12平方米,房屋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8919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互结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沈雪珍(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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