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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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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号
周梁(户):
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3年11月19日送达你户,你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腾退解放新村7幢202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学士街76号,电话:6518063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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