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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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张明善,男,1930年2月18日生,户籍地址北园路36号北门203室(房屋产权证地址北园路36号北幢203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苏府征〔2012〕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园路36号北门(幢)203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北园路36号北门(幢)2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张明善。所有权证号:苏房字0131588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72.8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73.36平方米。张明善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21.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张明善,妻徐惠英,女儿张玉玲。该处房屋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居住。   该项目采用抽签方式,选定了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张明善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未进行实地评估。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测绘建筑面积采用市场比较法按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47382元,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7月16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被征收人张明善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4年3月4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表示:要求不贴差价拿两套90平方米的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人张明善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张明善(户)实行货币补偿。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747382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按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价)价格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75平方米,因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另可配送15平方米,房源地点:旺家墩地块或锦荷苑。   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38幢207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77.91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四、补偿被征收人张明善(户)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张明善(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北园路36号北门(幢)2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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