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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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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赵文祥,男,1961年3月2日生,户籍地址同舟园新村3幢208室(产权证登记地址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苏府征〔2012〕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文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1.67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为52.08平方米。赵文祥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24.8平方米。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户籍登记门牌为同舟园新村3幢208室,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赵文祥,妻沈粉珍,子赵龙,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在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按照测绘面积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768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120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赵文祥(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0768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120元,合计41680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5幢2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1889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应支付产权调换差价2089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赵文祥(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赵文祥(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户籍登记门牌为同舟园新村3幢208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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