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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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总工会制订的《关于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   为进一步关心弱势群体生活,着力解决“因病致贫”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关于促进全市低收入家庭增收的实施意见》(苏发〔2013〕29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情况,对我市原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作进一步拓展。 一、拓展救助范围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在原来13类对象(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的基础上拓展到15类,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2倍低保标准内且患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2类患者,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可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特困职工救助,其他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 二、享受待遇 新增的2类对象与原来的13类重病困难对象一样,享受生活、医疗、住房等救助。 低保家庭中患有以上15类重病的个人,生活上按当地低保标准120%实施全额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内的以上患者本人,生活上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实施差额救助。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5类重病困难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此前针对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家庭)实施的各类救助政策和社会帮扶,新增重病患者(家庭)均适用。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意见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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