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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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4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詹纪良,男,1968年11月25日生,户籍地址临湖镇湖桥村下泾(12)庙上村21-1号   被征收人:金亚芳,女,1972年1月8日生,户籍地址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   被征收房屋地址: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苏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住房和建设局)。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詹纪良,共有人为金亚芳。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2556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7.32平方米,另有阁楼套内面积12.24平方米。詹纪良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40.23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金亚芳,儿子詹栋。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在锦书清华里4幢503室金亚芳与詹纪良共同共有的房屋内,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现由产权人临时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未进行实地评估。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78589元,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在2014年5月15日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上被征收人詹纪良表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偏低,定销商品房的价格偏高,不认可房屋评估价格。共有人金亚芳未到会,亦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詹纪良、金亚芳(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778589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38幢3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77.91平方米,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90869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互结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詹纪良、金亚芳(户)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詹纪良、金亚芳(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中张家巷20号10幢3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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