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2014]15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俞维逸,男,1963年10月8日生,户籍地址混堂弄17号
被征收人:俞姮,女,1967年4月12日生,户籍地址齐门外大街213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齐门外大街21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门外大街21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213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俞社根(已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房字0066145号,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25.03平方米,俞社根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使用权面积为67.6平方米。俞社根名下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胡榴眉(俞社根之妻)、儿媳程小琴、孙子俞弘丹,一本户主冯永林(胡榴眉女婿)、妻俞姮、儿子冯瑜超。俞社根生前与妻胡榴眉将齐门外大街213号房屋(建筑面积125.03平方米)的共同财产赠送给儿子俞维逸、女儿俞姮,并于1997年4月14日经苏州市公证处公证。该处房屋内现由胡榴眉居住,该处的部分房屋内由胡榴眉申领了胡榴眉诊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俞维逸名下在读书湾5号、混堂弄17号各有房屋一处,冯永林与俞姮在劳动路450号30幢501室共同共有房屋一处。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住宅用途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01124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6688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2014年5月23日,房屋征收部门召集被征收人到会协商,被征收人俞维逸到会并表示:要求置换一处地段相当、沿街、面积差不多的房子,继续开店。被征收人俞姮未到会,亦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一致性选择,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俞维逸、俞姮(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01124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6688元,合计1047931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04室、二区32幢402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8.64平方米、87.12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355315元、630139元,合计为985454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俞维逸、俞姮(户)产权调换差价62477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俞维逸、俞姮(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俞维逸、俞姮(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213号俞社根名下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