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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3幢507室马长兰(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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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25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3幢507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马长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2.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1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298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马长兰、女儿龚春香、女婿陆明、外孙子陆旭东,另一本户主龚强强。该处房屋由马长兰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马长兰(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1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马长兰(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298元,合计29507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1幢4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991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由被征收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54843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马长兰(户)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马长兰(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3幢507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3幢507室马长兰(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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