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5幢203室柏秀华(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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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26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5幢203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柏秀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56.25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6.9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3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1023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5717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本一本,户主为柏秀华、女儿尤学英、外孙子王永毅。该处房屋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柏秀华(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17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柏秀华(户)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1023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35717元,合计545948元。   被征收人柏秀华(户)另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65平方米,因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另配送15平方米。房源地点位于面粉厂地块高层住宅。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幢21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柏秀华(户)搬迁费 1200 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申请人柏秀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解放新村5幢2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5幢203室柏秀华(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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