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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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服从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公墓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府〔2012〕1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为导向,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公墓管理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依法监管、规范管理水平,积极倡导和树立殡葬文明新风,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机构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农委、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各类公墓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和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切实规范对各类公墓的依法管理。着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依法管好经营性公墓。落实属地对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经营,扩大绿色殡葬比例,提升公墓环境档次和服务质量,坚决遏制公墓用地的无序扩张。 (二)严格管住公益性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停办公墓违规对外销售,督促无存量用地的公墓强化内部改造和园林化、生态化建设,实行封闭管理。 (三)禁止私埋乱葬,关闭非法公墓。停止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扩建,依法依规处理私埋乱葬和违规销售等问题。 (四)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穴位炒买炒卖和出售超面积墓、建豪华墓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殡葬改革的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四、督查范围 (一)有无超红线范围的情况。 现有经批准的公墓用地必须在规划、农林、国土等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规划、农林、国土等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不得非法占用林地。有跨越红线范围和扩大用地面积、非法占用林地的,由规划、农林、国土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有无违规建设超面积墓穴的情况。 墓穴占地硬化面积,单穴不超过0.7㎡,双穴不超过1㎡,墓碑高度参照省、市公墓管理办法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三)有无违规建设活人墓的情况。 禁止为尚未死亡人员购置墓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及罹患重病且医院已出具《病危通知书》的除外。高龄人员因故确需购买墓穴的,由公墓管理方报经属地民政部门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需费用由公墓管理方自行承担。 (四)有无违规对外销售墓穴的情况。 经营性公墓不得跨区域推销墓穴,对外市户籍人员遇特殊情况确需在我市各公墓安葬的,要报经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严禁公益性公墓、关停公墓对外销售。经营性公墓违规跨区域销售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公益性公墓、关停公墓擅自对外销售墓穴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有无私埋乱葬、私建墓地的情况。 将骨灰随意在自留地或自留山进行埋葬,或者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私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有无毁林建墓、墓区未按规定绿化的情况。 毁林建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墓区没有实行园林化管理,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总面积的80%的,公墓经营者、管理者在清明、冬至等特殊时期未有效维护墓区秩序,未对墓穴(塔位、格位)进行养护(维护)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七)有无价格违法情况。 各类公墓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未报物价部门备案、审批的,未明码标价的,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五、督查方式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由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市区各类公墓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踏勘、查阅台帐、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墓单位填写《苏州市公墓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2),撰写自查报告,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开展自查,自查依据《苏州市公墓(经营性、公益性、停办)自查评分表》(详见附件5)进行。 (二)属地民政部门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按照《苏州市公墓(经营性、公益性、停办)自查评分表》所列内容,联合属地监察、规划、国土、农林、物价等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4)。 (三)属地民政部门结合督查情况,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苏州市公墓情况登记表》上出具检查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部分公墓进行随机督查,对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通报各属地政府。 六、责任追究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严格履行殡葬管理和公墓监管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苏州市公墓(含经营性、公益性、停办)情况登记表       2.苏州市塔陵、骨灰堂(含经营性、公益性)情况登记表       3.苏州市公墓(含经营性、公益性、停办)情况汇总表       4.苏州市塔陵、骨灰堂(含经营性、公益性)情况汇总表       5.苏州市公墓(经营性、公益性、停办)自查评分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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