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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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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进我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以确保“求助有门、门里有人、能解急难”为目的,通过统一设置、归口办理、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规则,规范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式”服务窗口(简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市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的服务窗口。包括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在社区(村)设置的救助申请代受理窗口。
第五条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归口办理、落实责任,立足现有、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一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负责政策咨询、引导办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承办和管理的专项救助申请窗口、办理规则、流程不变,按照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规定执行。
社区(村)继续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受理,以及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一表登记。对申请人难以确定所需救助办理机构,前来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的,窗口采用“一表登记”,先行代为受理,再商定具体办理机构,通过人工或信息交换平台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协同办理。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求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一表登记”转办事项,相关机构(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按程序、时限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九条 人员配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窗口设置A、B角;设置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科)的,必须明确兼职人员,随时接待求助人员,处置求助事项。
第十条 标识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做到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四上墙”,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挂牌服务。
第十一条 便民资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摆放辖区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单等服务资料,以及办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号码等服务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
第十二条 岗位技能。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救助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机构地点等,便于引导申请人申办救助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各类求助事项,必须详细登记,准确记录受理时间、接收的申请材料、办理(转办)部门、承办人、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以备后查。登记表单由县级市、区统一印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救助工作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五保、孤儿供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一户多残、依老养残、重残等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慈善总会)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生活救助;负责实时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认定;负责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年度专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项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的审核等。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的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实施;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开展就业援助。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和住房救助资格审核审批,并实施住房救助等。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教育救助等。
残联部门:主要负责低保重残补贴,无业3、4级精(智)残等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相应的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对象身份的确认工作等。
工会部门:主要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相关救助等。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计生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公益金、特别扶助帮扶对象的认定,并实施相应的扶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协同事项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申请、受理、转办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科学设计申请审批表单,明确提交的申请材料,形成各类救助便民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等,提供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集中放置,供申请人查阅、领取、填写,并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开此类信息。救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如有调整变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正并更新便民服务指南、相关表单及网站上的相关信息。相关材料由县级市、区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救助事项承办机构、地点、人员,并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时限、地点,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和取回申请材料原件、获取办理结果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办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办理程序,限时办结求助事项,实施相关救助;对涉及排队等待、摇号的救助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交。
第六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规范相关救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
(一)对政策上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直接到救助项目相应的办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二)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三)对申请人不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咨询。
第二十二条 受理
申请的救助项目办理窗口同在“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其到相应的窗口提交申请;救助项目办理窗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可提供服务介绍函,指引其到相应的办理机构去提交申请。
难以明确管理部门及本属于窗口办理的求助事项,申请材料俱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填写受理(转办)表单或相应的申请审批表格,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有缺失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办理
(一)对政策上已经明确管理部门或经引导至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相关救助办理机构,按照办理规则、程序审核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两个(含)以上部门审核的救助项目,非救助实施部门先按职能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救助实施部门。救助实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牵头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按办理规则按时办结;如无办理规则,参照其他类似救助项目办理规则及时办结。
(三)凡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项目,最终审批结果均要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除必须是管理部门实施和告知申请人的救助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审批结果可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优化服务,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乡镇(街道)充分利用现有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配足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以县级市、区为单位,对所有救助项目和办理机构进行梳理,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救助项目,尽量整合到“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能够归并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归并到同一窗口,避免和减少分散设置救助受理窗口,以方便群众求助。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统一研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和转办信息交换平台,与各救助办理机构互联、互通、互享。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和“一门式”救助服务窗口设置后,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公告栏、办事服务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收集整理各类救助政策和办理规程,装订成册,供窗口工作人员使用;以县级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培训轮训,熟悉各类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窗口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民政业务,又要熟悉其他部门的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和“一门式”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检查。市每年、县级市(区)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通报结果。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窗口调查研究,跟踪了解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登记表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社会救助申办服务介绍函
4.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
5.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统计汇总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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