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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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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3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沈耀明,男,1958年9月17日生,户籍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502室(产权证地址登记为南门西2路6弄20号8幢502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作出苏府征〔2013〕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南门西二路6弄20号8幢502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南门西二路6弄20号8幢502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沈耀明,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005090号,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82.50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93.86平方米。土地权证未办理。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籍登记门牌为西二路六弄20号502室,户主沈耀明、妻梁红专、子沈樑、母崔剑华。该处房屋由沈耀明、梁红专、沈樑居住,崔剑华居住在虎阜花园西区55幢503室沈耀明与梁红专共同共有的房屋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94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134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7月23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耀明(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994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1347元,合计104626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61幢4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94.11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5062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295642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沈耀明(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沈耀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南门西二路6弄20号8幢502室(户籍登记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502室)沈耀明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沈耀明(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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