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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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4]13号     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4〕3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3495公顷,其中耕地3.883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白洋湾街道自由村,自由村2、3、4、5、7组,路南村;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0.0540公顷;   (二)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0.4852公顷;   (三)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2组0.2065公顷,其中耕地0.0272公顷;   (四)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3组0.3159公顷;   (五)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4组0.3591公顷;   (六)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5组0.0322公顷,其中耕地0.0322公顷;   (七)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7组0.1637公顷,其中耕地0.1624公顷;   (八)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路南村0.8484公顷,其中耕地0.2254公顷;   (九)苏州市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0.0683公顷,其中耕地0.0669公顷;   (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1.9998公顷,其中耕地1.3086公顷;   (十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2.8164公顷,其中耕地2.06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8836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063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地   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250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1522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能够如期收货的不予补偿。   2.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白洋湾街道自由村,自由村2、3、4、5、7组,路南村;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   10月30日   至   11月13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区分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   10月30日   至   11月13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分局,65213325;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66562928;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66565151。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5).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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