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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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6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王聚法,男,1944年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横塘西街7号201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横塘南街2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苏府征〔2013〕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横塘南街26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横塘南街26号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王聚法,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16.24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为4.71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王华平、女王梦莹。该处房屋由王华平夫妇、女儿及其父母王聚法夫妇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1318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7641元,违法建筑残值为70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9月30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9月25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聚法(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91318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7641元,合计98082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6幢201室、4幢401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9.77平方米、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496762元、417659元,两套合计91442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王聚法(户)产权调换差价66401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王聚法(户)搬迁费1800元,违法建筑残值为707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王聚法(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横塘南街26号王聚法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聚法(户)).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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