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104室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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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40号     根据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7月2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程家声(已故),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69332号,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82.50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93.86平方米。土地权证面积28.05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94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3529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三本,户籍门牌登记为西二路六弄20号104室,第一本户主张招娣(程家声妻),第二本户主程方、妻徐凤媛、子程雷,第三本户主程奇、妻石建珍、女程君。该房屋由第一本、第二本户籍登记人员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3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994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3529元,合计1028445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78幢1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94.35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44705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283740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104室(户籍登记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104室)程家声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104室被征收人张招娣、程方、程奇、程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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