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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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通[2015]1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常熟至嘉兴高速公路工程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苏政地〔2013〕190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4973公顷,其中耕地4.017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常熟至嘉兴高速公路工程农用地转用。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澄北村三、五、七、八、九、十四组,澄北村集体,镇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澄北村三组0.0101公顷,其中耕地0.0028公顷;   (二)甪直镇澄北村五组1.8672公顷,其中耕地1.4271公顷;   (三)甪直镇澄北村八组0.4111公顷,其中耕地0.0684公顷;   (四)甪直镇澄北村八、九组0.0067公顷;   (五)甪直镇澄北村七、十四组耕地0.0895公顷;   (六)甪直镇澄北村九组0.8035公顷,其中耕地0.7141公顷;   (七)甪直镇澄北村集体3.2684公顷,其中耕地1.7159公顷;   (八)甪直镇镇集体0.040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4.017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261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287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8586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0.0729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甪直镇澄北村三、五、七、八、九、十四组,澄北村集体,镇集体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中心所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甪直65043080。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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