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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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通[2015]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4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737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4279公顷,其中耕地7.237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4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3、24、26、31、32组,芮埭村12组,汤浜村26组;黄埭镇长泾村17组;黄桥街道大庄村10、9组;太平街道旺巷村刑店1组;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组,枪堂村3组,枪堂村里浜13、4组,枪堂村西院4组,沈周村16、3、4、6、8组,沈周村沈周3组,圣堂村24组;元和街道古巷村7组,古巷村日益6、8、9组,元和街道唐家村蠡口2组,姚祥村13组,玉成村7组,御窑村1组,众泾村吕池1组,朱巷村蠡东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3组0.2135公顷,其中耕地0.1483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4组0.0890公顷,其中耕地0.0639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6组0.0722公顷、其中耕地0.0458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31组1.0917公顷、其中耕地0.7638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32组0.1672公顷、其中耕地0.1129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2组0.0420公顷、其中耕地0.0018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6组4.3398公顷、其中耕地2.8900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17组7.5970公顷、其中耕地2.4430公顷;   (九)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10组1.3965公顷、其中耕地0.6233公顷;   (十)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9组0.0145公顷;   (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旺巷村刑店1组0.0292公顷;   (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组0.2905公顷、其中耕地0.1448公顷;   (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3组0.4236公顷;   (十四)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里浜13组0.0898公顷;   (十五)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里浜4组0.5001公顷;   (十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西院4组0.0709公顷、其中耕地0.0093公顷;   (十七)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16组0.2029公顷;   (十八)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3组0.1880公顷;   (十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4组0.0556公顷;   (二十)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6组0.3894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8组1.482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沈周3组0.0599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24组0.4156公顷、其中耕地0.0008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7组1.1980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6组0.0341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8组0.0814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9组0.0620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蠡口2组0.9435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0.4492公顷;   (三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7组1.5513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1组1.5890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吕池1组0.8493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蠡东6组0.448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7.237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2.438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6.7517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3、24、26、31、32组,芮埭村12组,汤浜村26组;黄埭镇长泾村17组;黄桥街道大庄村10、9组;太平街道旺巷村刑店1组;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组,枪堂村3组,枪堂村里浜13、4组,枪堂村西院4组,沈周村16、3、4、6、8组,沈周村沈周3组,圣堂村24组;元和街道古巷村7组,古巷村日益6、8、9组,元和街道唐家村蠡口2组,姚祥村13组,玉成村7组,御窑村1组,众泾村吕池1组,朱巷村蠡东6组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相城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埭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街道国土资源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阳澄湖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65717007、65468768、66101859、65425008、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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