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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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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5]6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活苏州市相城区2008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部分批而未用土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202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4867公顷,其中耕地3.031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调整盘活苏州市相城区2008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9、10、12组,庄基村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组0.1301公顷,其中耕地0.1170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9组0.3083公顷,其中耕地0.2824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0组0.3894公顷,其中耕地0.3582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2组2.0981公顷,其中耕地1.4100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7组1.5608公顷,其中耕地0.863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03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0.203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2517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9、10、12组,庄基村17组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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