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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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通[2015]6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活苏州市相城区2008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部分批而未用土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202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4867公顷,其中耕地3.031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调整盘活苏州市相城区2008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9、10、12组,庄基村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组0.1301公顷,其中耕地0.1170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9组0.3083公顷,其中耕地0.2824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0组0.3894公顷,其中耕地0.3582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2组2.0981公顷,其中耕地1.4100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7组1.5608公顷,其中耕地0.863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03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0.203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2517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8、9、10、12组,庄基村17组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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