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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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通[2015]1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2014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地〔2015〕274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5.6698公顷,其中耕地9.831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4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会林巷4组;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1、13、15、1、28、29、2、30、3、5、6、8组,胡巷村13、14、16、18、19、1、7组,朱泾村10组;元和街道莫阳村1、2组,唐家村5、6组,姚祥村11~13、15、1、3~9组,玉成村10、4、5组,朱巷村蠡东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开发区采莲居委会林巷4组2.6254公顷;   (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1组1.9468公顷;   (三)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3组0.3383公顷;   (四)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5组2.3333公顷;   (五)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组0.4458公顷;   (六)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8组1.1290公顷;   (七)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9组0.5942公顷,其中耕地0.5279公顷;   (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组0.2435公顷,其中耕地0.2383公顷;   (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0组2.1330公顷;   (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组0.2751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5组8.5127公顷,其中耕地4.5150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6组4.6330公顷,其中耕地1.8053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8组0.7461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3组0.1869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4组0.2057公顷,其中耕地0.1866公顷;   (十六)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6组0.0535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8组0.2431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9组4.8683公顷,其中耕地0.0634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组0.1155公顷;   (二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7组0.2704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0组0.2145公顷,其中耕地0.0783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4.1052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组1.4862公顷,其中耕地0.0152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0.0499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6组0.6390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1组3.9763公顷,其中耕地0.1991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2组0.0740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1.9723公顷,其中耕地0.3452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0.0905公顷;   (三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组1.7857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0.7893公顷,其中耕地0.0369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3.3239公顷,其中耕地0.5680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5组2.8394公顷,其中耕地0.3089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8.2982公顷,其中耕地0.0776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7组3.6531公顷,其中耕地0.0649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3.8980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9组3.3774公顷,其中耕地0.7342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10组1.4625公顷;   (三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4组0.7502公顷;   (四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9229公顷;   (四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蠡东1组0.0667公顷,其中耕地0.066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9.83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39.608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2.1761   1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24.0538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会林巷4组;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1、13、15、1、28、29、2、30、3、5、6、8组,胡巷村13、14、16、18、19、1、7组,朱泾村10组;元和街道莫阳村1、2组,唐家村5、6组,姚祥村11~13、15、1、3~9组,玉成村10、4、5组,朱巷村蠡东1组   4月17日   至   5月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相城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4月17日   至   5月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65101859、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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