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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门外大街182-1号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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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5]5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182-1号系私房,产权人为华敏,共有人倪毓芬,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21855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95.77平方米。华敏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200703001727,土地使用面积为48.53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华敏、妻倪毓芬,另一本户主华园方(华敏之女)。该处房屋现由华敏夫妇居住,华园方已婚,居住在外。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一标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实行货币补偿。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774588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10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配送1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回迁安置房每平方米7500元、梅巷工业园A地块每平方米7200元(以上价格均不含层次差)。
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1幢5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3.08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四、补偿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182-1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门外大街182-1号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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