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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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府办〔2007〕114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4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险(灾)情速报制度 5.2 险(灾)情响应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和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与培训 6.7 应急演练 6.8 监督检查 7 责任与奖惩 7.1 责任 7.2 奖励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援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武警苏州市支队、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各市、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督查市(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险(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工作;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要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险情灾情。 市民政局: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地质灾害造成对非煤矿山的危害。 市住建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和工程建设项目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为预防次生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市市容市政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道路、桥梁、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应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市水利局(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力量给予支援。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受损的公路干线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旅游局:负责及时向旅游接待机构通报景区内灾情信息,指导旅游者避开灾害地旅游线路;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当发生灾情造成游客伤亡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及时向旅游接待机构通报景区内灾情信息,指导旅游者避开灾害地旅游线路;负责主管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当发生灾情造成旅游者伤亡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市教育局: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修复受损校舍,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武警苏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电信苏州分公司:负责保护通信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坏的通讯等设施;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市(县)、区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要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3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2 “防灾明白卡”及“避险卡”发放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避险卡”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3 应急值班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3.1 预警等级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最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年度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或黄色预警时,向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相关责任人、监测人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联合预警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点险(灾)情预警,由负责该隐患点监测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 4.4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职责。 4.4.1 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检查和完善应急避让和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准备工作。 4.4.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对雨、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4.4.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市人民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戒备;必要时,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4.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市人民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内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适时组织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同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做好应急出发准备。 4.4.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应急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险(灾)情速报制度 5.1.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1小时报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小时报告: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1.2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险(灾)情响应 5.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灾)情,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具体工作有: (1)立即派出市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灾情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 (2)责成灾害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派出警戒人员,按照预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5)保障受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6)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5.2.2 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特大型(Ⅰ级)和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下开展。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采取应急排险治理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具体负责现场救助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排险治理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帮助处置。 5.2.4 Ⅳ级应急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县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排险治理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相关要求执行。 5.4 应急结束 经应急响应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区、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市、县级平台应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6.2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3 资金和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6.5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的科研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水平。 6.6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 应急演练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市(县)、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受威胁群众的临灾避险能力。 6.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级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责任与奖惩 7.1 责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市(县)、区政府,应参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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