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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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号  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   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2日送达你户,你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腾退东头村50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道前街232号,电话:6518063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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