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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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6〕8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578号)同意,批准我市建设用地22.50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0.5881公顷;征收土地22.50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东山镇陆巷村(原含山村13组,原北望村4组),三山村1、6组,吴巷村(原朱茂村2、3组),杨湾村(原屯湾村10、12组),渡桥村(原晨光村2、3组,原新建村1组),莫里村(原湖湾村1组);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6、13组),马舍村(原马舍村11组),东欣村(原上供村7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陆湾村4组);度假区香山街道舟山村(原舟山村9组),墅里社区(原墅里村5组),香山村(原花墩村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东山镇陆巷村(原含山村13组)1.1301公顷;   (二)东山镇陆巷村(原北望村4组)0.6675公顷;   (三)东山镇三山村1组0.3190公顷;   (四)东山镇三山村6组0.4755公顷,其中耕地0.0158公顷;   (五)东山镇吴巷村(原朱茂村2组)1.1212公顷;   (六)东山镇吴巷村(原朱茂村3组)0.5143公顷,其中耕地0.3394公顷;   (七)东山镇杨湾村(原屯湾村10组)0.2964公顷;   (八)东山镇杨湾村(原屯湾村12组)0.4345公顷;   (九)东山镇渡桥村(原晨光村2组)0.6286公顷;   (十)东山镇渡桥村(原晨光村3组)0.3154公顷;   (十一)东山镇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0.0556公顷;   (十二)东山镇莫里村(原湖湾村1组)0.1417公顷;   (十三)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6组)0.9890公顷;   (十四)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13组)1.3102公顷,其中0.1619公顷;   (十五)胥口镇马舍村(原马舍村11组)7.0924公顷;   (十六)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7组)3.3447公顷,其中耕地3.1003公顷;   (十七)临湖镇采莲村(原陆湾村4组)1.6014公顷;   (十八)度假区香山街道舟山村(原舟山村9组)0.0876公顷,其中耕地0.0876公顷;   (十九)度假区香山街道墅里社区(原墅里村5组)1.7373公顷;   (二十)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原花墩村8组)0.2436公顷,其中耕地0.23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935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2.287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4.364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1.9178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0.0001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山镇陆巷村(原含山村13组,原北望村4组),三山村1、6组,吴巷村(原朱茂村2、3组),杨湾村(原屯湾村10、12组),渡桥村(原晨光村2、3组,原新建村1组),莫里村(原湖湾村1组);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6、13组),马舍村(原马舍村11组),东欣村(原上供村7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陆湾村4组);度假区香山街道舟山村(原舟山村9组),墅里社区(原墅里村5组),香山村(原花墩村8组)   2月15日   至   3月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胥口、度假区、临湖中心所   2月15日   至   3月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东山66399868,临湖66294933,胥口66215566,度假区6631096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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