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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锦一村190幢114室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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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6]3号
根据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苏锦一村190幢11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袁迎伍,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126026号,设计用途为非居住,登记建筑面积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61.5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商业用房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60198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6858元。该处房屋原由产权人出租给赵俊申领营业执照开设苏州市平江区龙婷楼酒家,现赵俊与产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领取了相应款项后搬离该房,针对赵俊的补偿事宜已处理结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袁迎伍(户)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96019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1幢109室,建筑面积为92.4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23.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58087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差价379326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16858元(已扣除赵俊领取的4万元)。
五、被征收人袁迎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苏锦一村190幢11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锦一村190幢114室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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