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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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6]1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5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1047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2.1035公顷,其中耕地13.359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5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4、5、15、16组;黄埭镇青龙村3、4、5、6、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8组,方浜村黄桥镇4、5、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7组;渭塘镇盛泽荡村15组,渭北村26、27组;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1、2、3组,众泾9、13、1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组0.0915公顷,其中耕地0.0507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4组1.4449公顷,其中耕地1.2856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5组6.4296公顷,其中耕地3.5572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5组0.0742公顷,其中耕地0.053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6组0.4125公顷,其中耕地0.3801公顷;   (六)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3组0.6759公顷,其中耕地0.1816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4组1.3533公顷,其中耕地1.2805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5组0.5514公顷,其中耕地0.5330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6组1.3406公顷,其中耕地0.5338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10组0.2583公顷,其中耕地0.2466公顷;   (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8组1.3442公顷;   (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黄桥镇4组1.0573公顷;   (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黄桥镇5组1.8323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黄桥镇9组0.6723公顷;   (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7组0.3746公顷;   (十六)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15组1.7136公顷,其中耕地0.5587公顷;   (十七)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26组0.9965公顷;   (十八)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27组1.7714公顷,其中耕地0.0437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1组3.6540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2组0.4917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3组0.6949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众泾9组0.0281公顷,其中耕地0.0227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众泾13组0.2545公顷,其中耕地0.2441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众泾14组4.5859公顷,其中耕地4.387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3.359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17.186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558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4、5、15、16组;黄埭镇青龙村3、4、5、6、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8组,方浜村黄桥镇4、5、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7组;渭塘镇盛泽荡村15组,渭北村26、27组;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1、2、3组,众泾9、13、14组   3月30日   至   4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30日   至   4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92、65717007、65468768、65434959、65909058、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1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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