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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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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6]16号
经国土资源部《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57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6.843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3.0780公顷;征收土地15.664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吴中段)及支线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吴中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11组),木林社区(原木里村12、14、3组,原南章村1组),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珠村社区(原后珠村12组,原前珠村10、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11组)0.3300公顷;
(二)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12组)0.1168公顷,其中耕地0.0183公顷;
(三)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14组)0.2708公顷,其中耕地0.2503公顷;
(四)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3组)0.3837公顷,其中耕地0.2838公顷;
(五)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南章村1组)13.6489公顷,其中耕地11.0143公顷;
(六)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0.2300公顷;
(七)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后珠村12组)0.2983公顷,其中耕地0.0148公顷;
(八)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前珠村10组)0.1222公顷;
(九)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前珠村2组)0.263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1.58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400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095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1572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1.429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11组),木林社区(原木里村12、14、3组,原南章村1组),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珠村社区(原后珠村12组,原前珠村10、2组)
3月30日
至
4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
3月30日
至
4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16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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