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宋凌云、尤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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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宋凌云,男,1980年6月4日生,户籍地址齐门外大街231号   被征收人:尤静,女,1982年1月8日生,户籍地址王家桥浜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门外大街231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231号系私房,产权人宋凌云,共有人尤静,所有权证号为市区字第10118439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3.93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宋凌云、子宋承尧。宋凌云、尤静、宋承尧实际居住南石皮弄20号5幢502室宋凌云、尤静名下的房屋内。齐门外大街231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使用人为宋炜,证号为苏国用(96)字第2365号,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56.9平方米。宋凌云、尤静(户)、宋兆龙、赵国萍(户)(合法建筑面积149.49平方米,另行处理)、宋兆联(户)(合法建筑面积117.98平方米,已达成协议)房屋均座落于该宗土地上。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按住宅房屋评估,评估值为112666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经评估为8950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被征收人宋凌云、尤静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6年6月7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表示:要求回迁安置8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宋凌云、尤静(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12666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评估值8950元。   被征收人宋凌云、尤静(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回迁安置房或异地安置房。基准面积为4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回迁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500元(不含层次差),异地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如选择异地安置房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按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4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宋凌云、尤静(户)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宋凌云、尤静(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231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2016〕7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宋凌云、尤静(户)).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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