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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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6]12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2幢110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郑新苏,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946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2.2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67平方米。郑新苏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9)第02000835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40平方米。该房屋部分由郑新苏用于经营裁缝店,但未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郑新苏实际居住盘溪新村72幢111室自有房屋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9060元,违法建筑残值1451元,合计31628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991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支付产权调换差价33630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2幢110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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