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陆文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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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陆文娟,女,1964年2月22生,户籍地址解放新村5幢306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原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解放新村5幢306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5幢306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陆文娟,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6.4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018998号,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陆文娟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4)第02011343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9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陆文娟、夫丁卫星、公公丁年文、婆婆陈红清。陆文娟、丁卫星实际居住解放新村5幢306室,丁年文、陈红清在外租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28031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被征收人陆文娟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21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但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意见。因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符合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条件。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陆文娟(户)直接安置长江花园三区16幢1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产权住宅一套,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每平方米6228元支付。被征收人支付13.36平方米购房款83206.08元。   二、补偿被征收人陆文娟(户)搬迁费1000元。   三、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高龄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陆文娟(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安置房内,腾让解放新村5幢306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2016〕11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陆文娟(户)).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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