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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5幢306室陆文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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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6]11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5幢306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陆文娟,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6.4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018998号,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陆文娟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4)第02011343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9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陆文娟、夫丁卫星、公公丁年文、婆婆陈红清。陆文娟、丁卫星实际居住解放新村5幢306室,丁年文、陈红清在外租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陆文娟(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陆文娟(户)直接安置长江花园三区16幢1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产权住宅一套,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每平方米6228元支付。被征收人支付13.36平方米购房款83206.08元。
二、补偿被征收人陆文娟(户)搬迁费1000元。
三、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高龄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陆文娟(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安置房内,腾让解放新村5幢306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解放新村5幢306室陆文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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