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17号(北)被征收人褚金媛(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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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7〕1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17号(北)系私房,产权人褚金媛,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9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85.83平方米许。该房屋经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值为80685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535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875元。该房屋内无户籍登记,褚金媛现居住在鼎尚花园27幢204室。该房屋现由褚金媛的女儿周国云,周国云丈夫郦慧平、女儿郦丽、公公郦法严、婆婆杨毛英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褚金媛(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褚金媛(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80685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5353元,违法建筑残值12875元,合计89507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4幢403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103.08平方米,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4557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褚金媛(户)产权调换差价149500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褚金媛(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褚金媛(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王家桥浜17号(北)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17号(北)被征收人褚金媛(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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