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77号被征收人李洪南(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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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7〕2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77系私房,产权人李洪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4.1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81.58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值为207091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26481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237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二本,一本户主李洪南、女儿李逸仙、外孙女徐灵玥、父亲李兴泉、母亲潘小妹,另一本户主庄水英(李洪南妻)。该房屋现由李洪南、庄水英、李兴泉、潘小妹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李洪南(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洪南(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207091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26481元,违法建筑残值12237元。   被征收人李洪南(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回迁安置房。基准面积为180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回迁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5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李洪南(户)过渡房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32幢108室、407室、56幢404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94.46平方米、94.46平方米、70.5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259.47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李洪南(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李洪南(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王家桥浜77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77号被征收人李洪南(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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