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郑新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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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号 郑新苏(户):   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0日送达你户,你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腾退解放新村2幢110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道前街232号,电话:6518063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郑新苏(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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