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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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7〕1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6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84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1.706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0.9033公顷;征收土地21.706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6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度假区香山村23组(原外塘村16组),舟山村36组(原陈华村5组);临湖镇界路村(原前青村1组);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3组);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9组,原刘家村1、4组);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3组,原尧峰村8组,原孙庄村4组),姑苏村(原七子村3、5、6组,原凤凰村1组,原姑苏村2、8组),天平村(原天平村3、7组),金山村(原南浜村5组),灵岩村(原谢巷村4组),五峰村(原五峰村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度假区香山村23组(原外塘村16组)3.6098公顷,其中耕地2.6259公顷;   (二)度假区舟山村36组(原陈华村5组)0.3272公顷;   (三)临湖镇界路村(原前青村1组)0.2733公顷,其中耕地0.2073公顷;   (四)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3组)0.4005公顷,其中耕地0.3935公顷;   (五)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9组)0.7339公顷;   (六)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1组)2.9607公顷;   (七)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4组)1.1430公顷,其中耕地0.4332公顷;   (八)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3组)1.3089公顷,其中耕地0.0620公顷;   (九)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8组)1.4742公顷,其中耕地0.0297公顷;   (十)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4组)5.3513公顷,其中耕地0.2712公顷;   (十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3组)1.3523公顷;   (十二)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5组)1.427公顷,其中耕地0.0145公顷;   (十三)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0.0164公顷;   (十四)木渎镇姑苏村(原凤凰村1组)0.0131公顷;   (十五)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0.0070公顷;   (十六)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8组)0.7539公顷,其中耕地0.0581公顷;   (十七)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3组)0.1994公顷;   (十八)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7组)0.2769公顷;   (十九)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5组)0.0144公顷;   (二十)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4组)0.0268公顷;   (二十一)木渎镇五峰村(原五峰村2组)0.036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0.903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0.0618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7414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度假区香山村23组(原外塘村16组),舟山村36组(原陈华村5组);临湖镇界路村(原前青村1组);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3组);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9组,原刘家村1、4组);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3组,原尧峰村8组,原孙庄村4组),姑苏村(原七子村3、5、6组,原凤凰村1组,原姑苏村2、8组),天平村(原天平村3、7组),金山村(原南浜村5组),灵岩村(原谢巷村4组),五峰村(原五峰村2组) 3月24日 至4月8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临湖、胥口、光福、木渎中心所 3月24日 至4月8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度假区 66310968、临湖 66294933、胥口 66215566、光福 66952289、木渎 6656289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12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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