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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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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7〕1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6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04号)文件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21.5583公顷,其中耕地7.551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6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龙山村4组;枫桥街道广东村10组;通安镇彭山村8组,中桥村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龙山村4组8.8017公顷,其中耕地1.5264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广东村10组2.6276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8组3.2018公顷,其中耕地 2.1881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中桥村2组6.9272公顷,其中耕地3.83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7.5511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3.680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地
0.8071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1.568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7.4634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4883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龙山村4组;枫桥街道广东村10组;通安镇彭山村8组,中桥村2组
3月24日至4月8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城区支局
3月24日至4月8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87514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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