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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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7〕17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国土资函〔2016〕976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5.7526公顷,其中耕地0.802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村10组;太平街道安乐村陈庄2组,花溇村联圩2、3、5、6、7组,花倪村花倪6、7,花倪村堂前1组,聚金村西浜1、2、3、4、6组,盛泽村洞字4、5、6组;渭塘镇凤阳村4、8、9、10、11、21、22、27组,骑河村11、12组,盛泽荡村4、10、11、13组,西湖村1、2、3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村10组0.8430公顷;   (二)相城区太平街道安乐村陈庄2组0.0725公顷,其中耕地0.0098公顷;   (三)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圩2组1.6549公顷;   (四)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圩3组1.1215公顷,其中耕地0.1785公顷;   (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圩5组1.5009公顷;   (六)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圩6组0.1132公顷,其中耕地0.0043公顷;   (七)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圩7组0.1091公顷;   (八)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组0.7643公顷;   (九)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7组0.4097公顷;   (十)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1组0.0066公顷;   (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1组1.5712公顷;   (十二)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2组1.7436公顷,其中耕地0.0091公顷;   (十三)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3组0.9735公顷,其中耕地0.1645公顷;   (十四)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4组1.6433公顷,其中耕地0.0094公顷;   (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6组1.7445公顷,其中耕地0.0293公顷;   (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洞字4组0.1239公顷;   (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洞字5组0.1101公顷;   (十八)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洞字6组0.3665公顷;   (十九)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4组0.3892公顷,其中耕地0.0602公顷;   (二十)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8组0.4989公顷,其中耕地0.0754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9组0.4751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10组0.1923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11组0.1076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21组0.8153公顷,其中耕地0.0627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22组0.1208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27组3.0106公顷,其中耕地0.1144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11组0.9839公顷,其中耕地0.0716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12组1.1488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4组0.2238公顷;   (三十)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10组0.4451公顷,其中耕地0.0135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11组0.3384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13组1.1344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渭塘镇西湖村1组0.1600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渭塘镇西湖村2组0.3633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渭塘镇西湖村3组0.472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2.630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1617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9604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村10组;太平街道安乐村陈庄2组,花溇村联圩2、3、5、6、7组,花倪村花倪6、7,花倪村堂前1组,聚金村西浜1、2、3、4、6组,盛泽村洞字4、5、6组;渭塘镇凤阳村4、8、9、10、11、21、22、27组,骑河村11、12组,盛泽荡村4、10、11、13组,西湖村1、2、3组   4月14日   至   4月29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   4月14日   至   4月29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92、65434959、6590905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17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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