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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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60号)精神和《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要求,我市对2016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道路客运、汽车租赁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二、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市级补贴标准按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市级补贴标准按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执行)。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清算。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拨付后2个月内,各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本地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 一是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2);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车辆运营情况表(附件6);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是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3-2);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户口簿复印件; (6)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2);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清算。 2.拨付。 市级财政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资金下达至各区。 (三)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非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4S店)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机构。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六、实施备案制 从发文之日起,凡在苏州地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均需到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主要内容: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七、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限于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九、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十、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十一、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二、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购置)       3-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5-1.在苏州本地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       5-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6.2016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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