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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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实施以来,我市禁放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禁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为了持续深入推进《禁放规定》的贯彻落实,常态长效抓好宣传、管控、整治、查处等各项禁放工作,有效巩固和扩大禁放取得成果,现就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践行“两聚一高”,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部署,自觉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我市生态环保不断强化、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加快推进和谐宜居、生态文明现代化城市建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苏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禁放规定》,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基本消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市民整体素质和苏州文明城市形象全面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动禁放立法。《禁放规定》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禁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违法燃放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受限于法律权限,目前在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依法设置以及部门单位禁放责任落实等方面还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对禁放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加快推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禁放长效管理提供必要法治保障。市、区两级禁放办要积极配合市人大的立法工作,及时总结前期禁放工作中取得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民意征询,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为今后长效开展各项禁放工作打牢基础。 (二)合理规划禁放区域。从前期禁放情况看,由于部分行政区禁放区域仅限于个别街道管辖范围,禁放区与非禁放区呈凹凸交错分布,且相隔很近。一方面非禁放区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给禁放区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禁放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禁放区与非禁放区间隔不明显,群众对禁放范围辨别不清,给管控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从近期广大市民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看,很多非禁放区市民支持禁放,扩大和调整禁放区域存在较好的民意基础。各区政府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民意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区域特点和民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禁放区域,由市禁放办对禁放区域进行统筹,合理调整禁放区域,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持续深入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巩固和扩大战果。一是加强社会面普遍宣传告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禁放宣传日”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各区政府要统一在禁放区域边界设置明显禁放标识,各街道(社区)要统一在新村小区、主要街巷、商业区域出入口设置永久固定的禁放标识,小区物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居民搬迁、婚丧事禁放宣传告知工作。二是加强对易燃放群体的宣传告知。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应当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教育引导工商业主和新婚家庭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中小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对入学新生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家长书》,以“小手拉大手”形式加强禁放宣传引导。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禁放宣传工作,对新开工单位统一发放《禁放告知书》,督促其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登记时应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苏州地方法律规定,共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三是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加强禁放宣传影响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要及时开展禁放条例的宣传告知,进一步强化广大市民对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法律规定、违法后果的宣传。重大节日期间,要以新闻播报、专题讨论、现场采访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宣传报道,着重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浓厚禁放舆论氛围。 (四)有效压实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压实各级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确保管在实处、见到实效。一是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公安巡防力量要结合日常巡防工作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燃放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处置。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日常交通管理时协助做好沿街店面的管控工作。安监、市容市政、工商等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检查等工作常态化落实对商家店面、企业单位、场所行业的宣传和管控工作。二是加强社区禁放管理。各基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在社区内常态化开展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组织好群防群治力量和禁放志愿队伍积极参与宣传和管控工作。新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放负有管理责任,要主动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禁放宣传,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进行规劝阻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三是加强重点部位管控。《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列出的九类地点是禁止燃放的重点部位,所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该区域的管控责任。特别是加油站、配气站、电力、通信设备及线路周边是重点危险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必须重点加强监管。在元旦、春节等燃放高峰期,所属单位要配备专人值守,加强周边区域的巡查管控。 (五)依法开展整治查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销售源头治理,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行为,持续抓好各项整治查处工作。一是切实做好零售网点安置工作。目前,禁放区域内大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均已主动申请撤销了经营许可,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剩余零售网点的规劝引导,给予必要财政支持,真正实现禁放区内无烟花爆竹销售。二是持续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公安、市容市政、安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鲜花店、婚庆服务公司等场所行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路边占道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查缉收缴;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在交通检查站、治安卡口加强对可疑运输车辆的检查盘问,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违法燃放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防止发生“破窗效应”。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对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的违法燃放人员,必须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查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阻碍执法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从重处罚;对典型查处案例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社会警示教育作用。 (六)严格落实重点时期管控。根据禁放实施方案部署,在重点时期实行禁放三级管控,各地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是切实组织好禁放管控力量。要充分发挥禁放志愿者作用,最大限度动员组织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物业保安、在校大学生等社会力量参与管控工作,按照不少于居住人口2%的比例组建禁放志愿者队伍,同时对力量薄弱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保安力量参与禁放管控工作。二是切实抓好禁放管控部署实施。根据部署,春节期间除夕夜至年初一、年初四晚至初五实行一级管控,元宵节前的其余日期实行二级管控,元旦和其他重大节假日实行三级管控。重点管控期间,各地要制定具体管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管控范围要覆盖到每个新村小区、主要街巷、交通道路及商业聚集区,确保能及时发现并阻止违法燃放行为。三是切实加强管控工作督导检查。重点管控期间,市、区两级禁放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管控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管控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违法燃放现象突出的单位部门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禁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明确专门领导进行组织部署。市、区两级禁放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每季度召开禁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情况,会商解决方案,持续推动各项禁放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常态,狠抓长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部署要求,建立本地禁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要结合日常社会管理、路面巡防等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和管控;在重大节日期间,要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三)强化责任,加强考评。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强化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各区、街道禁放工作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估,凡组织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直接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绩效。新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禁放宣传和管控责任,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现象多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公安机关定期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提供支撑、全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提供有效支撑,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必要保障。要具体落实宣传品制作,禁放志愿力量组织,烟花爆竹置换、回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补贴,举报奖励等各项资金;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一切社会志愿力量协助开展禁放工作;要在场地、设施等方面为禁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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