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谢公社(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2017〕5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谢公社,男,1959年3月12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瑞安县荆谷乡沙垟上村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路404,406号(现人民路132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现更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人民路404,406号(现人民路1326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人民路404,406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谢公社,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096886号,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29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106.8平方米,土地证号:(2001)43336,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谢公社于2011年以人民路404,406号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660万元,贷款期限10年,截至2017年3月3日尚欠贷款本金余额3152276元。该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复核,房地产价值评估为13424349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评估为297563元。该处房屋由产权人于2010年1月出租给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用于开设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现已搬迁。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谢公社和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   被征收人谢公社、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的委托代理人孙金阳出席了房屋征收部门于2017年3月10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星巴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对装修和停产停业补偿的归属主张权利。被征收人谢公社表示:对装修和停产停业补偿的归属也主张权利,搬迁费归星巴克公司,鉴于四号线征收项目给自己带来各方面损失,要求补偿2580万。被征收人谢公社对补偿金额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谢公社(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价值13424349元,其中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余款由谢公社(户)领取。   二、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297563元,由产权人谢公社与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确认归属后领取。   三、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17360元,由产权人谢公社与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确认归属后领取。   补偿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搬迁补助费4000元。   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四、被征收人谢公社(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人民路404,406号(现人民路1326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谢公社(户)和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谢公社(户)和承租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谢公社(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