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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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7〕26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6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2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5.1475公顷,其中耕地16.585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6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22组;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5、8组,申庄村委会,新益村1、13、18组,新益村委会,新渔村1~4、6~16组,新渔村委会,张网村1、9、10、14~16组,张网村委会;城北街道金星村,金星村5~9、13、16、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组0.624公顷,其中耕地0.1238公顷;   (二)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0组2.371公顷,其中耕地2.1161公顷;   (三)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1组5.3299公顷,其中耕地2.8008公顷;   (四)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2组4.2759公顷,其中耕地3.4272公顷;   (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组0.2933公顷;   (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5组0.1789公顷;   (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8组1.3912公顷;   (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委会1.5496公顷;   (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组0.2453公顷,其中耕地0.2453公顷;   (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3组1.1074公顷,其中耕地0.9864公顷;   (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8组0.0289公顷,其中耕地0.0279公顷;   (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委会1.013公顷,其中耕地0.9198公顷;   (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组0.0003公顷,其中耕地0.0003公顷;   (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2组1.0562公顷,其中耕地0.4429公顷;   (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3组0.0235公顷;   (十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4组0.065公顷,其中耕地0.0577公顷;   (十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6组0.0725公顷,其中耕地0.0266公顷;   (十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7组0.1536公顷,其中耕地0.0349公顷;   (十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8组0.5406公顷,其中耕地0.3201公顷;   (二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9组1.0413公顷;   (二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0组2.3982公顷,其中耕地1.0114公顷;   (二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1组1.0321公顷,其中耕地0.4991公顷;   (二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2组2.0937公顷,其中耕地0.4844公顷;   (二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3组1.6648公顷,其中耕地0.9714公顷;   (二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4组1.7841公顷,其中耕地0.1828公顷;   (二十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5组0.9774公顷;   (二十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6组0.2505公顷,其中耕地0.0597公顷;   (二十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委会3.0394公顷;   (二十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组1.0231公顷,其中耕地0.6569公顷;   (三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9组0.1819公顷,其中耕地0.0945公顷;   (三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0组0.3191公顷,其中耕地0.3029公顷;   (三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4组0.3632公顷,其中耕地0.2669公顷;   (三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5组0.2148公顷,其中耕地0.0764公顷;   (三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6组0.6812公顷,其中耕地0.4494公顷;   (三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委会0.2068公顷;   (三十六)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2.4668公顷;   (三十七)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5组0.6951公顷;   (三十八)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6组3.8766公顷;   (三十九)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7组1.0442公顷;   (四十)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8组2.4321公顷;   (四十一)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9组2.2841公顷;   (四十二)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3组0.2671公顷;   (四十三)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6组1.7347公顷;   (四十四)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7组2.758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6.414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8.6320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1007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能够如期收货的不予补偿。   2.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22组;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5、8组,申庄村委会,新益村1、13、18组,新益村委会,新渔村1~4、6~16组,新渔村委会,张网村1、9、10、14~16组,张网村委会;城北街道金星村,金星村5~9、13、16、17组   6月1日   至   6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区分局   6月1日   至   6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分局6521332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26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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