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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加强法律援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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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人社局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加强法律援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加强法律援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在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中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促进劳动者理性维权,切实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各市、区人社局应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协调,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由各市、区人社局指派专人担任,可通过向法律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或招募志愿者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业务指导。
二、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初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报送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解答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开展劳动人事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四)参与重大疑难劳动维权案件的论证、化解、处置;
(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事项,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涉及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事项的;
(六)其他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七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工作程序。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应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负责解答相关法律援助政策,指导法律援助对象的申请事宜;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报送所在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工作联系。各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相关工作事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妥善处理。
(三)人员培训。各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提供有关学习宣传资料,着力提高其服务水平。
五、加强指导,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高度重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重要措施,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各市、区人社局、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务必于7月31日前挂牌成立,并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强化保障。各地人社局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保障工作,确保办公场所设施齐全、标牌标识到位、制度上墙、人员落实,指派或聘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政策的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各地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及时提供相关宣传学习资料。对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及时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要规范运行。各地人社局、司法局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指导,积极推进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帐、档案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定期向法律援助中心和仲裁院报送业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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